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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付應以“實際工作時間” 為標準
2013-02-26 來源: 點擊: 次
實踐中,我們經(jīng)常會遇到勞動者向用人單位索要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各種情況,其中包括在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工傷職工主張相關工傷保險待遇的同時,也會向用人單位主張停工留薪期間的雙倍工資。
所謂停工留薪期,即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醫(yī)療的期間。在這期間未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應支付雙倍工資?
一種觀點認為,停工留薪期是履行勞動關系過程中的特殊現(xiàn)象,期間并不需要勞動者親自履行工作職責,應視為中止履行勞動關系,《工傷保險條例》也明確了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因此,停工留薪期屬于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例外。《工傷保險條例》已規(guī)定了工傷職工可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再讓用人單位承擔雙倍工資,有失公允。
另一種觀點認為,停工留薪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內,停工留薪期也是勞動合同期內,停工留薪期也是勞動合同履行期!秳趧雍贤ā返82條第1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豆kU條例》規(guī)定的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由用人單位承擔,與用人單位未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承擔雙倍工資并不沖突。用人單位仍需支付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內的雙倍工資。
筆者認為,對于停工留薪期支付雙倍工資,應該區(qū)分不同情況而定。
第一,如果職工在實際工作1個月內受傷,因法律規(guī)定了簽訂勞動合同有1個月的寬限期,寬限期內受傷導致的停工留薪期,用人單位無需支付雙倍工資。
第二,如果職工在工作1個月后不滿1年受傷,用人單位未在法律規(guī)定的時限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系違法行為,應承擔違法責任,用人單位應支付停工留薪期間的雙倍工資。這里應注意的是,如果停工留薪期超過職工入職1年時間,超過部分無需支付雙倍工資。
第三,如果職工工作滿1年后受傷,根據(jù)《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這種情況,用人單位也無需支付停工留薪期間的雙倍工資。
當然,為了避免在停工留薪期內還要支付雙倍工資,用人單位應依法而行,不管在何種情況下,都應積極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從而避免承擔雙倍工資。
所謂停工留薪期,即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醫(yī)療的期間。在這期間未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應支付雙倍工資?
一種觀點認為,停工留薪期是履行勞動關系過程中的特殊現(xiàn)象,期間并不需要勞動者親自履行工作職責,應視為中止履行勞動關系,《工傷保險條例》也明確了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因此,停工留薪期屬于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例外。《工傷保險條例》已規(guī)定了工傷職工可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再讓用人單位承擔雙倍工資,有失公允。
另一種觀點認為,停工留薪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內,停工留薪期也是勞動合同期內,停工留薪期也是勞動合同履行期!秳趧雍贤ā返82條第1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豆kU條例》規(guī)定的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由用人單位承擔,與用人單位未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承擔雙倍工資并不沖突。用人單位仍需支付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內的雙倍工資。
筆者認為,對于停工留薪期支付雙倍工資,應該區(qū)分不同情況而定。
第一,如果職工在實際工作1個月內受傷,因法律規(guī)定了簽訂勞動合同有1個月的寬限期,寬限期內受傷導致的停工留薪期,用人單位無需支付雙倍工資。
第二,如果職工在工作1個月后不滿1年受傷,用人單位未在法律規(guī)定的時限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系違法行為,應承擔違法責任,用人單位應支付停工留薪期間的雙倍工資。這里應注意的是,如果停工留薪期超過職工入職1年時間,超過部分無需支付雙倍工資。
第三,如果職工工作滿1年后受傷,根據(jù)《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這種情況,用人單位也無需支付停工留薪期間的雙倍工資。
當然,為了避免在停工留薪期內還要支付雙倍工資,用人單位應依法而行,不管在何種情況下,都應積極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從而避免承擔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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